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交通强国建设纲要》明确,坚持法治引领,完善综合交通法规体系,推动重点领域法律法规制定修订。《交通运输部2022年立法计划》提出,启动交通运输法立法相关工作,并将其列为第一项工作任务,说明交通运输法在我国综合交通法规体系中的重要性,因此准确把握其立法定位更是重中之重。
交通运输法系完善我国综合交通法规体系的重要法律,属于全国人大制定的交通运输基本法,具有“龙头法”地位,因此,要围绕交通基本权保障、交通事权与财权配置、交通运输法律原则、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的特别权利义务、不同运输方式融合发展等内容作重点规定,以奠定加快建设交通强国的重要法治基础。
明确立法促进交通基本权保障的目标。交通基本权系指一国公民能够依法自由、平等、安全地依托国家与地方所提供的交通基础设施,利用铁路、公路、水路、航空等各类交通工具,获取交通服务的移动权利。作为一部奠定加快建设交通强国基础的交通运输“龙头法”,需要在立法目的中对公民基本权保障目标作出明确规定,以体现我国从交通大国向交通强国建设迈进的权利保障重大意义,同时也能够通过交通基本权的法律明确要求,破解当前我国公民交通工具自由选择、基本出行及应急运输保障、交通安全保障方面的制度与实施难题。
重点规范中央与地方政府的交通事权与财权配置问题。作为一部全国人大制定的交通运输基本法,其功能在于发展交通运输事业,发挥交通先行、交通引领的战略作用,根本目标在于破解我国交通运输领域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发展之间的矛盾。因此,有必要以我国近年来推行的交通运输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改革成果为基础,进一步系统梳理相关法律与政策规定,在交通运输法中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在交通运输方面的事权与支出责任,明确各级政府承担交通运输事权与支出责任的税费保障,立法明确设立国家交通可持续发展基金,整合相关税费及交通基础设施特许等资源对价收入,通过立法引领,系统前瞻处理我国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长期债务问题。
明确交通运输法的基本原则。立法规范交通运输领域的交通基础设施与交通运输活动,重点在于交通基础设施与交通运输活动的公共性,因此需要在立法上确立交通运输的公共性原则,以概括交通运输法促进交通运输均等性与多元化要求。各级政府所提供交通运输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要同利用人或相关人从物品或服务中所获得的直接与间接收益相联系,并体现使用者付费(价值捕获)、专款专用、公众参与的要求。因此,交通运输法要确立受益性原则,同时,交通运输的发展应建立在环境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理念基础上,应该既能满足当代人的交通需求,保证经济高效、社会公平,又不损害自然、环境及后代人的需求,因此交通运输的可持续发展原则在立法中必不可少。
创设交通运输企业单位的特别权利(力)与义务。在法律的一般意义上,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系作为一般民事主体存在,但事实上,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又具备特别的权利,承担特别的义务,属于行政法学上的特别权力关系主体,如交通运输工具、交通枢纽内部管理权、惩处权等,并非源于法律法规的授权,系基于秩序与安全需要的自有权范畴,属于特别权力主体,同时相关主体也因此公共性或准公共性具有特别的义务,如互联互通的义务、信息公开的义务等,需要在交通运输法立法中特别创设,以体现交通运输主体的特别权力主体地位。
强化不同运输方式融合发展立法要求。当前,规范我国交通基础设施与不同运输方式的人大立法有铁路法、公路法、航道法、民用航空法等,也有安全保障方面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等,道路运输领域则有行政法规层面的《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等,单式运输立法相对较为全面,但对于单式运输方式之间的融合发展欠缺人大立法规定,因此有必要利用有限立法资源,重点在交通运输法立法中,结合相关交通运输法基本原则、交通运输企事业单位权力义务,基于我国交通运输新业态蓬勃发展基础,主要从线上线下两个方面,提出不同运输方式融合发展的基本要求与相关规则,以体现交通运输法立法的针对性。
(作者系东南大学法学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