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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2020—2025年)》印发-02

日期:2019-12-16 来源:江苏省综合交通运输学会

11.提升安全生产监测预警能力。推动基于大数据的综合交通运输安全生产全流程监管,实现重点营运车辆、超限车辆、重点船舶及水域、重点建设工程、客运码头、危险货物港口装卸存储设施以及铁路运输、民航运行等重点领域安全生产风险的监测预警和重大风险的防范化解,利用大数据深化“平安交通”建设。(国家局有关司局、部内各司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2.推动应急管理综合应用。构建跨部门、跨运输方式应急管理大数据,有效掌握重点领域和区域综合交通运输运行动态,及时获取突发事件信息、应急资源和力量分布,有力支撑综合交通运输应急处置和调度指挥。(部应急办牵头负责,国家局有关司局、部内各司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3.加强信用监管。推动跨部门、跨行业、跨层级信用信息的归集和共享,利用大数据研究推进综合交通运输信用舆情监测、信用风险预警、信用指数分析等工作,推动信用信息在行政审批、行政检查、招投标等业务中深度应用,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综合交通运输新型监管机制。(部政策研究室牵头负责,国家局有关司局、部内各司局配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4.加快推动“互联网+监管”。优化综合执法业务流程,推动实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及行政强制等执法活动全过程数字化。加快建立交通运输“互联网+监管”系统,实现与国家“互联网+监管”系统对接,为实现综合监管、智慧监管提供支撑。(部法制司、科技司牵头负责,部内各司局配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5.深化政务服务“一网通办”。依托全国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深入推进交通运输政务服务“一网通办”,推动政务服务事项动态更新,完善政务服务门户,推动电子证照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统一身份认证、统一电子印章和统一电子归档。(部科技司、办公厅、法制司牵头负责,部内各司局配合,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6.促进出行服务创新应用。鼓励各类市场主体培育“出行即服务(MaaS)”新模式,以数据衔接出行需求与服务资源促进交通旅游服务大数据创新应用。利用大数据分析评价道路客运、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汽车分时租赁等领域新老业态发展特征,推动新老业态动能转化和融合发展。(部运输服务司、综合规划司、科技司、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7.推动货运物流数字化发展。逐步完善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推动全国多式联运公共信息系统建设,促进多种运输方式间数据交换共享。研究制定货运物流单据电子化相关技术标准。完善全国快件数据监测体系,为全程可跟踪、可追溯的“一站式”快递服务提供数据支撑。鼓励网络平台道路货运、车货匹配、智能航运等“互联网+货运物流”新模式发展。建立完善道路货运行业运行监测分析体系,充分利用大数据预测发展趋势,引导货运物流行业健康发展。(部综合规划司、运输服务司、水运局、国家局有关司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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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大数据安全保障

18.完善数据安全保障措施。推进交通运输领域数据分类分级管理,加强重要数据和个人信息安全保护,制定数据分级安全管理、数据脱敏等制度规范。推进重要信息系统密码技术应用和重要软硬件设备自主可控。(部办公厅、科技司、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19.保障国家关键数据安全。全面识别梳理交通运输领域国家关键数据资源,将重要数据保护纳入交通运输关键信息基础设施安全规划,推进国家关键数据资源全面实现异地容灾备份,推进去标识化、云安全防护、大数据平台安全等数据安全技术普及应用。(部科技司牵头负责,部内各司局、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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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大数据管理体系

20.推动管理体制改革。加强与机构编制部门沟通,争取基于现有内设机构,研究设立或明确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推进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部科技司、人事教育司牵头负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21.完善技术管理体系。研究明确统一的公益性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管理与应用机构,负责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技术统筹。(部科技司、人事教育司牵头负责,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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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深入学习领会和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网络强国的重要论述,将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发展作为“一把手”工程予以推进。增强各级领导干部获取数据、分析数据、运用数据的基本功,让广大领导干部“懂得大数据,用好大数据”。

(二)加强队伍建设。

引导建立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智库,创新行业大数据人才培养机制和激励机制,引进招聘高层次人才,培育层次多样、良性流动、激励有效的专业化大数据人才队伍。

(三)加强经费保障。

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加大对政务大数据建设的支持力度,鼓励设立专项资金保障大数据发展。研究利用社会资本开展大数据创新应用,引导以市场化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推动行业大数据市场发展。

(四)加强效果评估。

推动将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工作绩效纳入部门和单位工作评估体系,对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工作情况开展评估,以评促建,推动综合交通运输大数据不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