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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发布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和建设规划,30个城市入选港口型国家物流枢纽(二)

日期:2018-12-25 来源:微港口

(三)增强国家物流枢纽平台支撑能力。 

加强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鼓励和支持国家物流枢纽依托现有资源建设综合信息服务平台,打破物流信息壁垒,推动枢纽内企业、供应链上下游企业信息共享,实现车辆、货物位置及状态等信息实时查询;加强交通、公安、海关、市场监管、气象、邮政等部门公共数据开放共享,为便利企业生产经营和完善物流信用环境提供支撑;加强物流服务安全监管和物流活动的跟踪监测,推动相关企业落实实名登记和信息留存等安全管理制度,实现货物来源可追溯、责任可倒查。依托国家交通运输物流公共信息平台等建立国家物流枢纽间综合信息互联互通机制,促进物流订单、储运业务、货物追踪、支付结算等信息集成共享、高效流动,提高物流供需匹配效率,加强干线运输、支线运输、城市配送的一体化衔接。完善数据交换、数据传输等标准,进一步提升不同枢纽信息系统的兼容性和开放性。
 
推动物流资源交易平台建设。依托具备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建设物流资源要素交易平台,开展挂车等运输工具、集装箱、托盘等标准化器具及叉车、正面吊等装卸搬运设备的租赁交易,在制度设计和交易服务等方面加强探索创新,允许交易平台开展水运、航空货运、陆运等运力资源和仓储资源交易,提高各类物流资源的市场化配置效率和循环共用水平。 


专栏2 国家物流枢纽资源整合工程 


1. 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运营主体培育工程。借鉴国外成熟经验,遵循市场化原则,创新物流枢纽经营管理模式,探索建立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运营参与企业的利益协同机制,培育协同高效的运营主体,提高枢纽组织效率。 

目标及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争取培育10家左右国家物流枢纽建设运营标杆企业,形成可推广、可复制的枢纽建设运营经验。 

2. 国家物流枢纽联盟工程。发挥行业协会等作用,支持和推动枢纽建设运营企业成立国家物流枢纽联盟。发挥骨干企业网络化经营优势,推动国家物流枢纽之间加强业务对接,积极推进要素流动、信息互联、标准协同等合作机制建设,加快推动形成国家物流枢纽网络。 

目标及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依托已投入运行的国家物流枢纽,成立国家物流枢纽联盟,在信息互联互通、标准规范对接等方面取得突破。2025年底前,基本形成稳定完善的国家物流枢纽合作机制,力争将已建成的国家物流枢纽纳入联盟,形成顺畅衔接、高效运作的国家物流枢纽网络。 


五、构建国家物流枢纽网络体系,提升物流运行质量 

(一)建设国家物流枢纽干线网络体系。 

构建国内物流干线通道网络。鼓励国家物流枢纽间协同开展规模化物流业务,建设高质量的干线物流通道网络。重点加快发展枢纽间的铁路干线运输,优化运输组织,构建便捷高效的铁路货运网络。鼓励陆港型、生产服务型枢纽推行大宗货物铁路中长期协议运输,面向腹地企业提供铁路货运班列、点到点货运列车、大宗货物直达列车等多样化铁路运输服务;支持陆港型、港口型、商贸服务型枢纽间开行“钟摆式”铁路货运专线、快运班列,促进货物列车客车化开行,提高铁路运输的稳定性和准时性,优先鼓励依托全国性和区域性铁路物流中心培育发展陆港型枢纽;加密港口型枢纽间的沿海沿江班轮航线网络,提升长江中上游港口码头基础配套水平和货物集散能力;拓展空港型枢纽货运航线网络,扩大全货机服务覆盖范围。完善进出枢纽的配套道路设施建设,提高联运疏解效率。 

提升国际物流网络化服务水平。提高国家物流枢纽通关和保税监管能力,支持枢纽结合自身货物流向拓展海运、空运、铁路国际运输线路,密切与全球重要物流枢纽、能源与原材料产地、制造业基地、贸易中心等的合作,为构建“全球采购、全球生产、全球销售”的国际物流服务网络提供支撑。促进国家物流枢纽与中欧班列融合发展,指导枢纽运营主体集中对接中欧班列干线运力资源,加强分散货源组织,提高枢纽国际货运规模化组织水平。充分发挥中欧班列国际铁路合作机制作用,强化国家物流枢纽与国外物流节点的战略合作和业务联系,加强中欧班列回程货源组织,进一步提高运行质量。发挥陆上边境口岸型枢纽的辐射作用,加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口岸相关设施的功能衔接、信息互联,加强单证规则、检验检疫、认证认可、通关报关、安全与应急等方面的国际合作,畅通陆路双向贸易大通道。 

(二)依托国家物流枢纽加快多式联运发展。 

加强干支衔接和组织协同。充分发挥国家物流枢纽的资源集聚和区域辐射作用,依托枢纽网络开发常态化、稳定化、品牌化的“一站式”多式联运服务产品。推动港口型枢纽统筹对接船期、港口装卸作业、堆存仓储安排和干线铁路运输计划。鼓励空港型枢纽开展陆空联运、铁空联运、空空中转,发展“卡车航班”,构建高价值商品的快捷物流服务网络。支持具备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建立“公共挂车池”,发展甩挂运输,试点开展滚装运输;支持建设多式联运场站和吊装、滚装、平移等快速换装转运设施,加快发展国内国际集装箱公铁联运和海铁联运。 

创新标准形成和应用衔接机制。支持和引导国家物流枢纽采用已发布的快递、仓储、冷链、口岸查验等推荐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严格执行有关规划建设和安全作业标准。研究国家物流枢纽间多式联运转运、装卸场站等物流设施标准,完善货物装载要求、危险品界定等作业规范,加强物流票证单据、服务标准协调对接。充分发挥物流骨干企业作用,通过高频次、规模化、市场化的物流活动,推动多式联运服务、设施设备等标准进一步衔接,重点在水铁、公铁联运以及物流信息共享等领域,探索形成适应枢纽间多式联运发展的市场标准,为制定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提供依据。 

推广多式联运“一单制”。研究在国家物流枢纽间推行集装箱多式联运电子化统一单证,加强单证信息交换共享,实现“一单制”物流全程可监测、可追溯。加强不同运输方式在货物交接、合同运单、信息共享、责任划分、保险理赔等方面的制度与规范衔接。鼓励企业围绕“一单制”物流创新业务模式,拓展统一单证的金融、贸易、信用等功能,扩大单证应用范围,强化与国际多式联运规则对接,推动“一单制”物流加快发展。 

(三)打造高效专业的物流服务网络。 

现代供应链。促进国家物流枢纽与区域内相关产业协同联动和深度融合发展,打造以国家物流枢纽为核心的现代供应链。鼓励和引导制造、商贸、物流、金融等企业,依托国家物流枢纽实现上下游各环节资源优化整合和高效组织协同,发展供应链库存管理、生产线物流等新模式,满足敏捷制造、准时生产等精益化生产需要;探索发展以个性化定制、柔性化生产、资源高度共享为特征的虚拟生产、云制造等现代供应链模式,提升全物流链条价值创造能力,实现综合竞争力跃升。 

邮政快递物流。推动邮政和快递物流设施与新建国家物流枢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完善提升已有物流枢纽的邮件快件分拨处理功能。推动快递专业类物流园区改扩建,积极承接国家物流枢纽功能。提升邮件快件分拨处理智能化、信息化、绿色化水平。鼓励发展航空快递、高铁快递、冷链快递、电商快递、跨境寄递,推动快递物流与供应链、产业链融合发展。支持建设国际邮件互换局(交换站)和国际快件监管中心。
 
电子商务物流。鼓励和支持国家物流枢纽增强电子商务物流服务功能,发挥干线与区域分拨网络作用,为电商提供覆盖更广、效率更高的专业物流服务,促进农村电子商务物流体系建设,推动农产品“上行”和工业品“下行”双向高效流通,提高电子商务物流服务的时效性、准确性。鼓励国家物流枢纽综合信息服务平台与电子商务物流信息平台对接,推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与电子商务网络信息互联互通,实现“双网”融合。增强国家物流枢纽在跨境电商通关、保税、结算等方面的功能,提高枢纽支撑电子商务物流一体化服务的能力。 

冷链物流。引导冷链物流设施向国家物流枢纽集聚,促进冷链物流规模化发展。鼓励国家物流枢纽高起点建设冷链物流设施,重点发展流通型冷库、立体库等,提高冷链设施供给质量。鼓励企业依托国家物流枢纽建设面向城市消费的低温加工处理中心,开展冷链共同配送、“生鲜电商+冷链宅配”等新模式;大力发展铁路冷藏运输、冷藏集装箱多式联运。依托国家物流枢纽综合信息服务平台,加强全程温度记录和信息追溯,促进消费升级,保障食品质量安全。 

大宗商品物流。鼓励粮食、棉花等大宗商品物流嵌入国家物流枢纽服务系统,通过供应链信息协同、集中存储、精细化生产组织等方式,加快资源产地、工业聚集区、贸易口岸的物流组织变革,推动大宗商品物流从以生产企业安排为主的传统模式向以枢纽为载体的集约模式转型,促进枢纽与相关生产企业仓储资源合理配置,进一步降低库存和存货资金占用。发展铁路散粮运输、棉花集装箱运输和能源、矿产品重载运输,推动运输结构调整。 

驮背运输。依托国家物流枢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选择适合线路发展驮背运输,充分发挥驮背运输安全可靠、节能环保、运输灵活等优势。加强国家物流枢纽网络的驮背运输组织体系建设,完善与既有铁路、公路运输体系的高效衔接,进一步推动公铁联运发展,促进货物运输“公转铁”。 

航空物流。促进国家物流枢纽与机场等航空货运基础设施协同融合发展,加强设施联通和流程对接。依托国家物流枢纽创新航空货运产品体系和业务模式,为集成电路等高端制造业以及生鲜冷链等高附加值产业发展提供高效便捷的物流服务支撑,优化提升航空物流产业链,增强服务实体经济能力。 

应急物流。发挥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功能和干线转运能力优势,构建应对突发情况能力强、保障效率和可靠性高的应急物流服务网络。优化存量应急物资储备设施布局,完善枢纽综合信息平台应急功能,提升统一调度、信息共享和运行协调能力。研究制定枢纽应急物流预案,建立制度化的响应机制和协同机制,确保应急物流运行迅速、精准、顺畅。 

(四)促进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军民融合发展。 

按照军民融合发展战略和国防建设有关要求,明确有关枢纽设施服务军事物流的建设内容和标准,支持军队后勤保障社会化。根据军事物流活动保密性、时效性、优先性等要求,拓宽军队使用地方运力、仓储设施、交通网络等物流资源的工作渠道,打通军地物流信息系统数据安全交换通道,建设物流信息资源军地共享平台,建立枢纽服务军事物流需求的运行机制,利用国家物流枢纽的干线调配能力和快速分拨网络服务军事物流需要。 


专栏3 国家物流枢纽服务能力提升工程 

1. 内陆集装箱体系建设工程。结合我国国情和物流业发展实际,研究推广尺寸和类型适宜的内陆集装箱,完善相关技术标准体系。加强载运工具、转运设施等与内陆集装箱标准间的衔接,在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内积极开展内陆集装箱多式联运,形成可复制的模式后逐步推广。 

目标及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在部分国家物流枢纽间试点建立“钟摆式”内陆集装箱联运体系。 

2. 枢纽多式联运建设工程。加快国家物流枢纽集疏运铁路、公路和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建设,建立规模化、专业化的集疏运分拨配送体系。研究制定满足多式联运要求的快速中转作业流程和服务规范。依托统一单证探索开展“一单制”物流。 

目标及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在已投入运行的国家物流枢纽间初步建立多式联运体系,标准化联运设施设备得到推广应用,多式联运相关的服务规范和运行规则建设取得积极进展。 

2025年底前,多式联运体系基本建成,先进的标准化联运设施设备得到大规模应用,多式联运相关的服务规范和运行规则基本形成,“一单制”物流加快发展。 

3. 枢纽铁路专用线工程。支持国家物流枢纽新建或改扩建铁路专用线,简化铁路专用线建设审批程序,建立专用线共建共用机制,提高国家物流枢纽内铁路专用线密度,加强装卸场站等联运换装配套设施建设。重点推进港口型枢纽建设连接码头堆场、铁路干线的专用线,鼓励有需要、有条件的铁路专用线向码头前沿延伸。鼓励具备条件的空港型枢纽加强铁路专用线建设。 

目标及完成时限:结合国家物流枢纽建设持续推进。除空港型、部分陆上边境口岸型外,已投入运行的国家物流枢纽均具备铁路专用线,实现与铁路运输干线以及港口等交通基础设施有效联接。 

4. 枢纽国际物流功能提升工程。支持基础条件好的国家物流枢纽扩大国际物流业务,建设全球转运中心、分拨中心,拓展全球交易中心、结算中心功能,积极推进中国标准“走出去”并与国际标准对接,提高在世界物流和贸易网络中的影响力。 

目标及完成时限:2020年底前,建设5―10个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国家物流枢纽,健全通达全球主要经济体的国际物流服务网络,辐射带动更多枢纽提升国际物流功能。 

5. 标准化装载器具推广应用工程。重点加强集装箱、集装袋、周转箱等载运工具和托盘(1200mm×1000mm)、包装基础模数(600mm×400mm)在国家物流枢纽推广应用,促进不同物流环节、不同枢纽间的设施设备标准衔接,提高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水平。 

目标及完成时限:到2020年,已投入运行的国家物流枢纽中标准托盘、集装箱、集装袋、周转箱等标准化装载器具得到广泛应用,基本建立标准化装载器具循环共用体系。


六、推动国家物流枢纽全面创新,培育物流发展新动能 

(一)加强新技术、新装备创新应用。 

促进现代信息技术与国家物流枢纽运营管理深度融合,提高在线调度、全流程监测和货物追溯能力。鼓励有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全自动化码头、“无人场站”、智能化仓储等现代物流设施。推广电子化单证,加强自动化控制、决策支持等管理技术以及场内无人驾驶智能卡车、自动导引车、智能穿梭车、智能机器人、无人机等装备在国家物流枢纽内的应用,提升运输、仓储、装卸搬运、分拣、配送等作业效率和管理水平。鼓励发展智能化的多式联运场站、短驳及转运设施,提高铁路和其他运输方式换装效率。加强物流包装物在枢纽间的循环共用和回收利用,推广使用可循环、可折叠、可降解的新型物流设备和材料,鼓励使用新能源汽车等绿色载运工具和装卸机械,配套建设集中式充电站或充电桩,支持节能环保型仓储设施建设,降低能耗和排放水平。 

(二)发展物流新业态新模式。 

高效响应物流市场新需求。适应产业转型、内需扩大、消费升级带来的物流需求变化,加强国家物流枢纽与腹地生产、流通、贸易等大型企业的无缝对接,提高市场感知能力和响应力。发展集中仓储、共同配送、仓配一体等消费物流新模式,构建以国家物流枢纽为重要支撑的快速送达生活物流圈,满足城乡居民小批量、多批次、个性化、高品质生活物流需求。引导国家物流枢纽系统对接国际物流网络和全球供应链体系,支持中欧班列、跨境电商发展。鼓励大型物流企业依托国家物流枢纽开展工程设备、大宗原材料的国际工程物流服务。 

鼓励物流枢纽服务创新。建立国家物流枢纽共享业务模式,通过设施共建、产权共有、利益协同等方式,引导企业根据物流需求变化合理配置仓储、运力等资源。加强基础性、公共性、联运型物流设施建设,强化物流枢纽社会化服务功能,提高设施设备共享共用水平。发展枢纽平台业务模式,将枢纽内分散的物流业务资源向枢纽平台整合,以平台为窗口加强业务资源协作,统一对接上游产业物流需求和下游物流服务供给。拓展枢纽供应链业务模式,发挥国家物流枢纽在区域物流活动中的核心作用,创新枢纽的产业服务功能,依托国家物流枢纽深化产业上下游、区域经济活动的专业化分工合作,推动枢纽向供应链组织中心转变。 

(三)打造特色鲜明的枢纽经济。 

引导地方统筹城市空间布局和产业发展,充分发挥国家物流枢纽辐射广、成本低、效率高的优势,带动区域农业、制造、商贸等产业集聚发展,打造形成各种要素大聚集、大流通、大交易的枢纽经济,不断提升枢纽的综合竞争优势和规模经济效应。依托陆港型枢纽,加快推进与周边地区要素禀赋相适应的产业规模化发展。依托港口型枢纽,优先推进临港工业、国际贸易、大宗商品交易等产业联动发展。依托空港型枢纽,积极推进高端国际贸易、制造、快递等产业提质升级。依托生产服务型枢纽,着力推进传统制造业供应链组织优化升级,培育现代制造业体系。依托商贸服务型枢纽,重点推进传统商贸向平台化、网络化转型,带动关联产业集群发展壮大。依托陆上边境口岸型枢纽,推进跨境电商、进出口加工等产业聚集发展,打造口岸产业集群。 

专栏4 国家物流枢纽创新驱动工程 

1. 枢纽经济培育工程。发挥国家物流枢纽要素聚集和辐射带动优势,推进东部地区加快要素有机融合与创新发展,提高经济发展效益和产业竞争力,培育一批支撑产业升级和高质量发展的枢纽经济增长极;推进中西部地区加快经济要素聚集,促进产业规模化发展,培育一批带动区域经济增长的枢纽经济区。
 
目标及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依托国家物流枢纽及相关产业要素资源,推动20个左右承载城市发展各具特色的枢纽经济,探索形成不同区域、不同类型国家物流枢纽支撑和带动经济发展的成熟经验。 

2. 枢纽业务模式创新培育工程。支持和引导国家物流枢纽开展物流线上线下融合、共同配送、云仓储、众包物流等共享业务。在平台开展物流对接业务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交易担保、融资租赁、质押监管、信息咨询、金融保险、信用评价等增值服务,搭建物流业务综合平台。结合枢纽供应链组织中心建设,提高枢纽协同制造、精益物流、产品追溯等服务水平,有序发展供应链金融,鼓励开展市场预测、价格分析、风险预警等信息服务。 

目标及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建设30个左右体现共享型、平台型、供应链组织型特色的国家物流枢纽。 

3. 智能快递公共枢纽建设工程。依托国家物流枢纽,建设一批信息化、标准化、智能化、绿色化特征显著,设施配套、运行高效、开放共享的国际和国内快递公共枢纽,推进快递与上下游行业信息联通、货物畅通、资金融通,促进快递运转效率进一步提升。 

目标及完成时限:2025年底前,基于国家物流枢纽的快递高效服务网络基本建立,联结并辐射国际重要节点城市,实现物品安全便捷寄递。 

七、加强政策支持保障,营造良好发展环境 

(一)建立完善枢纽建设协调推进和动态调整机制。 

充分发挥全国现代物流工作部际联席会议作用,建立国家物流枢纽培育和发展工作协调机制,统筹推进全国物流枢纽布局和规划建设工作。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上加强与综合交通运输规划等的衔接。研究制定国家物流枢纽网络建设实施方案,有序推动国家物流枢纽建设。建立国家物流枢纽定期评估和动态调整机制,在规划实施过程中,对由市场自发建设形成且对完善国家和区域物流网络具有重要意义的枢纽和所在城市及时调整纳入规划范围,享受相关政策;对枢纽长期达不到建设要求或无法有效推进枢纽实施的承载城市要及时调出。有关地方要加强部门间的协调,扎实推进相关工作,形成工作合力和政策协同。 

(二)优化枢纽培育和发展环境。 

持续深化物流领域“放管服”改革,打破阻碍货畅其流的制度藩篱,支持国家物流枢纽的运营企业通过技术创新、模式创新、管理创新等方式提升运营水平,为入驻企业提供优质服务。规范枢纽内物流服务企业的经营行为,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坚决消除乱收费、乱设卡等推高物流费用的“痼疾”。适当下浮枢纽间铁路干线运输收费,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铁路运输收费下浮比例。研究内陆地区国家物流枢纽实施陆港启运港退税的可行性。鼓励地方政府在国家物流枢纽统筹设立办事服务机构,支持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税务、邮政等部门进驻枢纽并开展联合办公。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中,完善枢纽物流服务企业信用信息,增强企业信用信息记录和查询服务功能,落实企业失信联合惩戒制度,为国家物流枢纽发展提供良好信用环境。 

(三)完善规划和用地支持政策。 

对国家物流枢纽范围内的物流仓储、铁路站场、铁路专用线和集疏运铁路、公路等新增建设用地项目,经国务院及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允许使用预留国家计划;地方相关部门审批、核准、备案的,由各省(区、市)计划重点保障。鼓励通过“先租后让”、“租让结合”等多种方式供应土地。对因建设国家物流枢纽需调整有关规划的,要积极予以支持。利用国家物流枢纽中的铁路划拨用地用于物流相关设施建设,从事长期租赁等物流经营活动的,可在五年内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期满及涉及转让需办理相关用地手续的,可按新用途、新权利类型和市场价格以协议方式办理。加强国家物流枢纽空间布局与城市功能提升的衔接,确保枢纽用地规模、土地性质和空间位置长期稳定。研究制定合理的枢纽容积率下限,提高土地资源利用效率。
 
(四)加大投资和金融支持力度。 

中央和地方财政资金利用现有渠道积极支持枢纽相关设施建设。研究设立国家物流枢纽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重点支持国家物流枢纽铁路专用线、多式联运转运设施、公共信息平台、军民合用物流设施以及内部道路等公益性较强的基础设施建设,适当提高中西部地区枢纽资金支持比例。中央财政投资支持的国家物流枢纽项目需签订承诺书,如改变项目土地的物流用途等,须连本带息退还中央财政资金。引导商业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条件下,积极支持国家物流枢纽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国家物流枢纽运营主体通过发行公司债券、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企业债券和上市等多种方式拓宽融资渠道。按照市场化运作原则,支持大型物流企业或金融机构等设立物流产业发展投资基金,鼓励包括民企、外企在内的各类社会资本共同参与国家物流枢纽规划建设和运营。 

(五)加强规划组织实施。 

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完善细化相关配套政策措施,认真落实规划各项工作任务。各省级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交通运输等部门,根据本规划和相关工作方案要求,指导承载城市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和本地区实际编制具体方案,并对照有关要求和重点任务,积极推进枢纽规划建设。已编制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城市,应结合国家物流枢纽布局,对原有规划进行调整修编;尚未编制物流业发展规划的城市,按照本规划要求结合实际尽快统筹编制相关规划。国家物流枢纽运营主体要完善统计制度,加强数据收集和分析,定期报送相关运营情况。国家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及时协调解决规划实施中存在的问题,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