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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综合交通运输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江苏省综合交通运输学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为 Jiangsu Provincial Comprehensive

Transportation Society,缩写为 JPCTS。

  第二条  本会是由江苏省交通运输行业相关院校,科研、设计、咨询单位,大中型国有企业和民营骨干企业以及个人自愿组成的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党和政府联系综合交通运输及相关科学领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我省综合交通运输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九大、二十大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对全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战略部署,全面推进江苏交通运输现代化示范区建设,把学会建成省委省政府发展我省现代综合交通运输业的智库,为交通强国建设、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提供坚强支撑。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坚持党建引领,坚持学会党建领导小组严格履行“三重一大”事项集体讨论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本会根据工作需要聘请行业资深管理专家作为学会顾问,顾问任期原则上不超过两届。本会设立公路分会、铁路分会、民航分会、港航分会、航海分会、运输分会、专家咨询委员会、信息化工作委员会和青年专家人才委员会等分支机构,本会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减分支机构。分支机构可根据自身业务发展需要设常务委员若干名。本会的分支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在授权的范围内发展会员、开展活动。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可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工作细则,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第六条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江苏省民政厅。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江苏省科学技术协会。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和相关业务单位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会住所设在江苏省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在交通科技及相关学科领域开展以下活动:

  (一)开展行业发展规划、政策以及具体问题解决方案的系统研究,发挥智库作用;

  (二)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技进步与自主创新;

  (三)开展民间交通科技国际合作与交流,加强与国(境)外学术组织和科技工作者的联系合作和友好交往;开展社会组织“走出去”项目,充分发挥社会组织民间外交力量作用;

  (四)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综合交通科技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提高公众科学素质;

  (五)依照有关规定,主办科技期刊,编辑出版论文集,内部期刊及其他资料;

  (六)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及接受委托,承担技术咨询、科技项目评估、科技评价、科技成果鉴定、专业技术资格认证、技术等级评定、工程教育认证、交通产品与服务体系认证,开展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研制,参与其他技术性文件的制定、编写、审定;组织开展决策论证和课题研究;

  (七)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科技展览,展示科技成果,推广先进技术,促进成果转化,促进产学研用相结合,促进行业进步及产业发展;

  (八)开展继续教育和技术培训工作,实施人才托举工程,持续申请举办国家级高级研修班,打造高端人才培训品牌,增强行业科技工作者的业务水平,提升创新创造能力;

  (九)持续组织开展长三角智能交通创新技术应用大赛,开展江苏省数字经济(智能交通)工程技术职称评审,开展学会科学技术奖、青年科技奖、江苏交通优质工程奖等各类奖项的评选工作;

  (十)反映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会员和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

  (十一)按照本会宗旨开展其他工作;

  (十二)承担省委省政府和有关部门委托、交办的其他工作。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三章 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包括: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十条 会员条件:凡有加入本会意愿,拥护本会的章程,符合会员条件者,均可申请入会,经批准后成为会员。

  一、个人会员

  1.申请人须拥护本会章程;

  2.申请人应为具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具有相应技术水平的从事公、铁、水、空及交通相关领域的科技工作者;

  3.申请人应为长期从事交通及交通相关的研究、开发、应用、生产、建设、教育、管理、传媒、服务的,具有一定科技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业人员;

  4.在高等院校就读交通及相关领域专业的博士、硕士研究生可申请学生会员;

  5.申请人应恪守职业道德,具有良好的信誉;

  6.申请人申请入会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0 周岁,正高级职称申请者不超过 65 周岁;

  8.申请高级会员还需具有教授、研究员、正高级工程师职称(或相当职称),在学术上有一定造诣,在本专业有显著成绩的科技工作者。

  二、单位会员

  凡有加入本会的意愿,从事交通及相关领域的业务,有一定数量的科技工作者,具有法人资格信誉良好的企、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能够拥护本会章程,履行会员义务,积极参加本会学术等各类活动,均可申请成为单位会员。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本会及本会各分支机构均应积极发展会员,按类别管理。本会会员统一在学会网站下载江苏省综合交通运输学会电子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不含学生会员);

  (二)有权参加本会的有关活动,并享有本会服务的优先或优惠权;

  (三)具有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和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学生会员免交);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如果一年无故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会员触犯刑律并受到刑事处罚的,其会籍自动取消。会员退会、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六条 根据中央要求,本会由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党建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会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学会重大业务发展工作。学会“三重一大”事项须先经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按程序办理。学会分支机构成立党建工作小组,对分支机构的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重大业务发展工作,以及“三重一大”事项负责,分支机构党建工作小组由学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指导。

  第十七条 学会成立工会组织。学会工会委员会在上级工会和学会党建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职责。学会工会要成为学会联络会员单位工会职工开展工作交流、革新创造、技能竞赛等活动的重要载体。

  第十八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

  (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五)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大会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

  (六)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终止等重大事项;

  (九)决定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须至少提前 10 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

  第二十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制定和修改章程,须经到会会员代表 2/3 以上表决通过,不得以鼓掌方式进行表决。选举理事、监事,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 1/2,差额选举得票数不低于 1/3;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过半数表决通过。涉及换届改选事项的会员代表大会,可采用大会直接选举方式产生理事、常务理事、监事、负责人,但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经理事会或本会 1/3 以上会员代表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三条 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单位会员作为理事的应是省内交通重点企事业单位或中央在苏具有法人资格的派出机构;

  (二)个人会员作为理事的要具备在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或学术研究能力,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制定会员代表产生办法和分配名额;

  (二)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五)决定办事机构、内设机构、分支机构和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六)决定学会顾问人选;

  (七)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八)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九)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成员应在本专业领域中具有一定的代表性和权威性,热心学会工作,应有一定比例的中国共产党员。

  第二十六条 理事会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

  第二十七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时,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因特殊原因不能到会的,可书面委托 1 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九条 理事长或不少于 1/3 的理事提议,应当召

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

产生,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 1/3。理事会选举常务理事、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等额选举的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2/3,差额选举的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 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二、三、四、五、六、七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决定副秘书长、内设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第三十一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 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 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三条 理事长或不少于 1/3 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理事长办公会

  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主持,全体副理事长参加。监事会主席、学会副秘书长等相关人员列席。理事长办公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

  (一)研究部署学会月度重点工作;

  (二)关注和研究行业发展前沿和动态,提出对应的思路和工作建议;

  第三十五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一致,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 5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主席 1 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连任不超过 2 届。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七条 监事会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议,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执行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提出罢免建议;

  (三)对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

  (四)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提出提案;

  (五)向业务主管单位、行业管理部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第三十八条 监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 2/3 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2/3 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九条 监事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学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四十条 监事会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四十一条 本会负责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热爱祖国、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质和学风;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专业学科有较高造诣,在江苏省交通行业内有较大影响力;

  (三)热心本会工作,身体健康;

  (四)任职时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具有良好的民主作风;

  (七)无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 本会负责人每届任期 5 年,连任原则上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聘任或者向社会公开招聘的秘书长任期不受限制,可不经过民主选举程序。

  第四十三条 本会明确一名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四条 本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领导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议、常务理事会议和理事长办公会会议;

  (三)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四十五条 本会秘书处及内设机构设置。

  本会秘书处是学会的参谋、协调、执行机构。内设办公室(增挂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联络培训部、宣传编

辑部、科技咨询部、学术交流部。办公室内设财务科,负责学会本部和分支机构的财务和财务人员的管理。各分支机构

的财务人员由秘书处办公室财务科和分支机构秘书处双重管理,以秘书处办公室财务科为主。内设机构可视学会发展

情况做增减。学会秘书处负责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相关工作。

  第五章 分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六条 分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四十七条 分会和专业工作委员会的负责人,任职年龄不得超过 70 周岁,连任原则上不超过 2 届。

  第四十八条 本会分支机构的财务由本会统一管理,另行制定管理细则。

   第六章 经费及资产的管理与使用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和社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五十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费标准及办法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第五十一条 本会的收入及其使用情况应当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检查。本会接受境外捐赠收入的,须将接受捐赠和使用的情况向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第五十二条 本会的收入享有法人财产所有权,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或挪用;其财产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使用情况根据规定向有关方面报告。

  第五十四条 本会执行《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国家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办法,保证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五条 本会应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学会和分支机构会计人员的任职与变动须报经理事长办公会审定。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预审后,提交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 15 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

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日期为章程的生效日期。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从事活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

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

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

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3 月 25 日第二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史和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