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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科普|关于飞行安全,这些无线电知识你知道吗?
日期:2023-10-27 来源:南通兴东国际机场
什么是航空无线电通信技术?
飞机的起飞、降落以及在天空高速飞行,都离不开无线电的指挥和引导。航空无线电系统包括通信系统、导航系统、监视系统、气象雷达等几部分。其中通信和导航系统最为关键,在飞机起飞、飞行、降落全过程发挥至关重要的通信和指挥作用。
无线电干扰及危害
航空无线电是飞行安全的生命线,那么它会不会受到外界干扰?答案是肯定的。对航空无线电的干扰主要来自地面上非法设置的广播电台站、违规使用无线电频率,以及部分合法广播电视台站设备老化或故障,甚至随意加大发射功率等行为。干扰发生后,飞行员不能清晰地与管制员通信,或者不能收到导航信息,很可能在空中与其他飞机相撞,非常危险。无线电干扰可能对民航产生的危害包括:
(1)可能导致机场、航线、航路关闭;
(2)可能导致航线或航路流量控制;
(3)可能导致航班返航、备降、复飞;
(4)可能导致航管雷达、仪表着陆系统、VOR/DME、卫星、微波等通信导航监视设备告警关机,威胁航班运行正常和安全。
什么是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为保障南通兴东机场航空无线电台(站)正常工作,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标准或者技术规范划定的,设置在南通兴东机场总体规划区域内的航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和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南通兴东机场无线电台(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机场北端以全向信标台天线为中心,相对跑道方向,往外延伸500米、往两侧各延伸500米;南端以南近台天线为中心,相对跑道方向,往外延伸500米,往两侧各延伸500米所组成的宽度1000米的矩形区域以及机场规划用地范围。
南通兴东机场飞行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是指以机场跑道两端入口为圆心13千米为半径的弧及与两条弧相切的跑道的平行线围成的区域。
我国对无线电管理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有哪些?
《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国家无线电管理机构或者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查封或者没收设备、没收非法所得的处罚,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吊销其电台执照:
1.擅自处罚、使用无线电台(站)的;
2.违反本条例规定研制、生产、进口无线电发射设备的;
3.干扰无线电业务的;
4.随意变更项目,发送和接受与工作无关的信号的;
5.不遵守频率管理的有关规定,擅自出租、转让频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八十八条
违反国家规定,擅自设置、使用无线电台(站),或者擅自占用频率,经责令停止使用后拒不停止使用,干扰无线电通讯正常进行,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江苏省民用航空条例》
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机场管理机构和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通报运输机场所在地地方无线电管理机构,有关无线电管理机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为切实维护国家电磁空间安全,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今年印发了《关于工业和信息化部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中心投入运行的通知》,依托“12381公共服务电话平台”设立了无线电干扰投诉受理中心,2023年3月20日开通无线电干扰投诉热线。社会组织或个人如遇“黑广播”“伪基站”等无线电干扰问题,可拨打12381公共服务电话,按照语音提示选择“无线电干扰投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