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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局:加强运输机场保障通航飞行活动有关工作
日期:2019-07-30 来源:民航资源网
近日,民航局运输司发布《关于加强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的通知》。
自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促进通用航空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38号)以来,民航局坚持目标导向、结果导向、问题导向,坚定不移地深化通用航空“放管服”改革,破除了体制、机制性障碍,有效降低了通用航空运营的制度性成本,全面推进通用航空“热起来”“飞起来”,有力促进了通用航空取得较快发展。与此同时,民用运输机场在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工作方面仍存在服务流程需优化、服务水平需提高、服务收费需规范等问题。为进一步做好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落实
通用航空业是国务院确定的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高质量的通用航空,对完善通用航空产业链条、培育我国新的经济增长点、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满足人民群众享有通用航空改革发展成果具有重要战略性意义。加快建设功能齐备的通用航空体系,实现通用航空与运输航空“两翼齐飞”,也是实现新时期高质量民航强国战略目标的重要举措与内在要求。各部门、各单位要坚持以新发展理念为引领,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坚决贯彻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发展工作相关部署,不折不扣地将通用航空“放管服”政策、要求落到实处,切实做好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有关工作。
二、提高通用航空地面服务保障水平
鼓励通用航空企业优先使用非繁忙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鼓励有条件的和新建运输机场分设通用航空专用通道。各运输机场要充分发挥公共基础设施的功能,为通用航空飞行活动提供合理、全面的地面服务保障和必要的气象服务,不得随意以天气、机位、流控等理由拒绝通用航空器起降;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允许通用航空器密集停放,地锚设置可与通用航空企业评估认可后协商确定。各机场特别是非繁忙运输机场和通用机场应根据区域通用航空发展需求,建设通用航空站坪、航空煤油或汽油保障等配套设施,按规定完成建设项目研究论证和报批工作;建设通用航空保障设施设备的,可按民航相关投资政策申请民航发展基金补助。
三、严格执行运输机场通用航空保障收费政策
各机场要严格落实《关于民用机场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民航发〔2019〕33号)及有关政策要求,严格执行明码标价规定,严禁擅自增加收费项目、价外加价、捆绑销售、指定经营、强制服务等行为;通用航空活动使用运输机场的收费标准按照不超过运输航空的机场收费标准执行,具体收费标准应及时通过门户网站公布或报民航局价格主管部门汇总后定期发布,以供通用航空活动主体查询。
各航空油料公司要为通用航空活动提供油料保障。通用航空活动使用运输机场的航空煤油销售价格按照不超过运输航空的航空煤油销售价格执行,严禁在进销差价以外收取出车费等第三方费用。
四、规范通用航空空管运行管理
民航空管各单位要提高服务意识和职责边界意识,按照《关于明确私人飞行申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43号)、《关于落实民航局通用航空监管专项督查问题整改工作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593号)和《关于启用通用航空管理系统预先飞行计划管理功能的通知》(局发明电〔2018〕1721号)的要求,明确民航空管管制范围和飞行计划审批程序,提升飞行情报和告警服务能力,建立管制服务“白名单”制度,不得超出管制权限管理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对于与运输航空性质类似的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如公务飞行等),参照运输航空管理方式进行管理。空管各单位要结合机场实际,规划通用航空飞行进离场航线、程序,通过雷达引导、北斗、ADS-B等技术应用,提高机场整体运行效率。
五、明确通用航空空勤人员进入控制区通行查验要求
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主体应严格落实《关于印发中国民航空勤登机证管理规定的通知》(民航发〔2011〕66号)及有关要求,其空勤人员进入运输机场执行飞行任务时,应正确佩戴空勤登机证,交验《飞行任务书》,并在指定通道接受安全检查。各运输机场对进入控制区的通用航空机组人员统一查验空勤登机证和《飞行任务书》,不得随意增加查验内容。
六、开展专项检查
今年三季度,各地区管理局要结合日常行政检查,对辖区内运输机场保障通用航空飞行活动工作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面对辖区内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主体开展一次全覆盖的意见建议征求工作,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主体反映的问题,要督促相关责任单位限期进行整改。专项检查、意见建议征求工作应于2019年9月30日前完成,专项检查、意见建议及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应于10月31日前正式报送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七、完善投诉处理机制
民航各地区管理局应畅通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主体反映问题的渠道,制定投诉调查处理制度,于2019年10月1日前向社会公布受理投诉、举报的责任部门、电话、邮箱等信息,并报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八、强化问责综合施策
自2019年10月1日起,对通用航空飞行活动主体投诉或举报的新问题、新线索,民航各地区管理局要及时组织调查、核实、处理,并于次季度首月5日前将上一季度调查情况及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形成报告报送民航局通用航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未发生问题的,实行“零报告”制度。对确实存在问题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定职责,责令其限期整改、予以相应处罚,并视情节严重程度,将其记入民航行业信用信息记录,依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办法实施惩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