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称《条例》)于2022年9月29日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审议全票通过,将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条例》的出台,填补了我省交通建设管理立法空白,完善了江苏综合交通法规制度体系,为更好地促进江苏交通基础设施建设高质量高水平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法治保障。
《条例》以保障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为出发点,落实交通建设工程从业单位及其从业人员安全生产和工程质量责任,明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的监督管理职责,着力规范从业行为,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监管水平,加强立法对交通建设的引领和保障。《条例》主要有以下三方面亮点:
保护企业合法权益,减轻企业负担。明确工程缺陷责任期的具体计算期限,确立工程质量专项验收制度,规定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具体情形,还规定对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实施信用管理的要求,结合其他相应信用管理规定,可以适当降低企业的履约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等额度,通过这些具体规定,减轻企业资金压力和负担,切实维护从业单位的合法权益。
创新工程监管模式,实行质量安全一体全过程监管。统一了质量监督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主体,规定同一公路、水运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应当由同一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实施,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应当自建设单位取得公路工程施工许可或者办理水运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之日起至工程交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实施监督,自工程交工验收完成之日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完成之日止,依法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督。
明确监管职责范围,省市县分级监管。规定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并列入省交通建设投资计划的特定种类的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其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省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其他公路、水运建设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由工程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根据职责负责,具体监督管理职责划分由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确定;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监督管理职责存在争议的跨设区的市的独立桥梁、隧道工程,应当指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对工程技术难度大的特定公路、水运建设工程,可以指定交通建设工程监督机构。
近期,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统一部署,各地交通运输部门通过报纸、杂志、宣传橱窗、广播、电视、广告牌和互联网等多渠道,以及集中学习、专家培训等多种方式开展《条例》施行宣贯活动,让社会各界广泛了解《条例》,为贯彻落实《条例》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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