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公路网运行管理,保障公路网畅通运行,提升公路网整体运行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江苏省公路条例》《江苏省高速公路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2020年12月3日,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印发了《江苏省公路网运行管理办法》(苏交规〔2020〕7号,以下简称《办法》)。为了便于大家理解,现就《办法》作如下解读:
一、《办法》出台背景
一是构建现代化路网管理体系,提升路网运行效率的迫切需要。面对全省公路网不断完善以及交通流量快速增长、突发事件不断增多的新形势,江苏作为交通强国建设试点省份,亟需构建基于全省“一张网”的现代化公路网运行管理体系,对全省公路网实施科学、规范、高效管理。
二是适应职能调整变化,提高路网运行管理能力的现实需要。随着交通运输行业改革的有序推进,公路网运行管理相关单位工作职能有所调整,亟需重新明确各单位在公路网运行管理工作中的职责定位,进一步提升履职能力。
三是提升公路网治理能力,更好地服务社会公众出行的本质需要。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建设“人民满意交通”,推进服务公众出行由“便其行”向“悦其行”转型升级,需要加强公路网运行管理制度建设,推动出行服务的标准化、规范化,全面提升公众出行效率、品质和经济性,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办法》主要内容
《办法》分为总则、运行监测、协调调度、事件处置、出行服务、附则共6章37条。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办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江苏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和省厅“三定”方案,《办法》将适用范围界定为本省行政区域内高速公路和普通国省道路网运行管理。考虑到农村公路管理主体和管理要求与国省道差异性较大,《办法》明确农村公路路网运行管理有关规定另行制定。
(二)关于路网管理的职责划分
《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明确公路网运行管理遵循统一管理、分级实施的原则。省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公路网运行管理工作,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网的运行管理,省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承担全省普通国省道路网的运行管理。同时,省公路事业发展机构负责全省公路网运行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公路网统一运行监测和运行信息报送,做好与全国公路网的运行衔接。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网运行管理工作,并明确相应的机构承担公路网运行管理。
(三)关于公路网运行管理的定义和工作要求
《办法》结合路网管理职能,将公路网运行管理定义为:依托先进技术、装备与系统开展的公路网运行监测、协调调度、事件处置、出行服务等相关活动。同时,进一步细化了路网运行监测对象和内容;明确了路网调度方案制定要求以及路网协调工作机制;规范了路网事件的应急响应、快速处置、现场管理等工作要求;提出了信息发布、收费服务、服务区、清障救援等方面的服务要求。
(四)关于路网事件的分类和处置要求
为高效快速处置路网事件,更好地保障运行安全,《办法》参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将路网事件分为计划性路网事件和突发路网事件,并分别对各类事件的信息上报、安全管理和处置要求等进行了细化规范。
三、《办法》主要亮点
(一)合理划分了省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以及各路网运行管理单位在全省公路网运行管理中的工作界面。
《办法》根据承担行政职能事业单位改革后各单位的职能定位,结合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要求,明确省、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网运行管理工作。具体工作承担方面,省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机构会同高速公路经营管理单位承担全省高速公路路网的运行管理,省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承担全省普通国省道路网的运行管理。同时,要求设区的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明确相应的机构具体承担公路网运行管理工作。
(二)《办法》细化了运行监测的对象和内容,明确了各类路网事件的处置要求。
《办法》参照交通运输部有关标准规范将路网事件分为计划性路网事件和突发性路网事件。对于达到交通运输部《公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的突发事件等级标准,需要启动应急响应的事件定义为重大突发路网事件。《办法》规定了各类路网事件信息上报的时限和内容,明确了运行监测的对象和监测内容。同时,《办法》明确了路网协调调度工作中实施省内路网协调和省际路网协调的职能分工,明确了计划性路网事件、一般突发性路网事件、重大突发路网事件的处置要求。
(三)《办法》落实了公路网运行管理过程中面临的新要求
一是按照全省“一张网”的管理要求,明确由省公路事业发展机构负责全省公路网运行管理平台的建设、维护和管理,组织全省公路网统一运行监测和运行信息报送,做好与全国公路网的运行衔接。二是按照路网运行管理“全方位”要求,从运行监测、协调调度、事件处置、出行服务等四个方面对路网管理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三是按照监测“全覆盖”的要求,明确新建和改扩建公路的监测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投入使用,已建成的公路由相关公路事业发展机构或者公路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建设和完善。对于建成后的监测设施,明确了运行维护主体,以保证监测设备运行稳定、质量可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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