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日起部分港口将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发文扩大启运港退税试点政策实施范围,批准山东省青岛港、天津市天津港、辽宁省大连大窑湾港、浙江宁波舟山港、福建福州江阴港,自 4 月 1 日起作为离境港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
启运港退税政策是我国出口退税管理模式的一项重大改革创新。一般情况下,出口退税是外贸货物运到离境港并办理结关手续以后方能退税;而启运港退税政策则是外贸货物从启运港运出时,尚未运到对应的离境港,即视为已出口并可办理退税手续。启运港退税模式下,出口企业可大大节省货物从启运港至离境港的途中运输时间,以及在离境港靠港、等待装船、办理离境手续、换装国际航行船舶等时间,退税周期的大幅缩短将降低企业资金占用成本,有利于加快企业资金周转,提高出口企业经济效益。
(水运网)
学会地址:南京市建邺路168号7-2 邮编:210004
联系电话:025-58786621
联系传真:025-58786621
联系邮箱:jscts2018@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