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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施行后,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污染物接收怎么做?

日期:2023-02-14 来源:江苏金马云物流科技



《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施行后,


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污染物接收怎么做?


 

  31日,《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正式施行。在《条例》解读第一期中,我们介绍了作为船舶所有人需要关注的《条例》内容。

 

  本期将着重解读港口、码头、装卸站、散液水上运输企业、涉水工程单位、水上服务区和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污染物接收等作业活动的单位需要注意的条款。

 

 

  港口、码头、装卸站需要注意哪些地方?

  答:  1.应确保先接收污染物,后作业,不得拒绝接收船舶污染物。

 

  2.应如实记录接收的船舶污染物数量,鼓励使用智能污水柜、智能垃圾桶自动实时记录船舶污染物信息。拒不送交污染物或数量明显异常的船舶,码头应当将有关情况报告当地海事机构。

 

  3.岸电设施安装位置要考虑到码头泊位大小和潮汐等因素,便于靠泊船舶使用;码头岸电设施技术参数应当通过网站等渠道向社会公开,或在显著位置安装公告牌;岸电设施发生故障应及时检修并记录。

 

  作为污染物接收单位需要注意什么?

  答:  1.要建立防污染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还应该为接收船安装视频监控系统,对污染物接收转运实施动态监控,监控记录保存期限不少于三个月。

 

  2.接收船舶水污染物应提供电子或纸质接收单证,并按要求使用规定的监管与服务信息系统(船E行),不得弄虚作假。

 

  3.船舶洗舱水、含油类污染物接收后,不得在水上以过驳方式储存。

 

  4.船舶污染物通过接收船舶临时储存、转运,以及通过船上或者港口配套设施接收、预处理的,按照船舶污染物实施管理;预处理后仍需要通过船舶转运的,按照水运污染危害性货物实施管理。

 

  船舶修造、拆解企业需要注意哪些?

  答:  1.应当在载运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船舶检修、拆解等作业前核查其洗舱水去向。

 

  2.在水上以通过抬升船舶尾部等方式开展更换或者检修螺旋桨、尾轴等部件的作业,应当采取污染防治措施,收集并依法处置作业产生的污染物。

 

 

  水上服务区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  1.油料供应单位应当供应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要求的燃油,向船舶提供燃油供受单证和燃油样品。油料供应单位应当将燃油供受单证保存三年。

 

  2.油料供应单位应当依法取得船舶油料供受作业资质,并向作业港口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洗舱站需要注意什么?

  答:  船舶洗舱站应当建立健全洗舱安全与污染防治管理制度,加强作业人员培训,公示洗舱收费标准。船舶洗舱站应当向所在地县(市、区)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散装液体危险货物水上运输企业应当注意什么?

 

  答:  1.应当建立岸基监控制度,运用自动识别系统和视频监控系统等信息化手段对所属船舶实施动态监控。

 

  2.鼓励散装液体危险货物货主、码头建立选船机制,通过选船检查和评估,选择安全技术标准高的船舶。

 

  

  涉水工程单位需注意哪些?

  答:  应当与施工作业船舶和为施工作业提供人员交通、污染物接收等服务的船舶签订书面协议,明确船舶污染防治责任。

  

 

  港口、码头、装卸站、水上服务区以及从事船舶洗舱、修造、拆解、打捞的单位有什么共同需要注意的地方?

  答:  1.应当按照规定配备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设备和器材,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2.应当配备污染监控设施,并保持正常运行。

 

  3.应当制定防污染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一旦船舶发生可能造成水域污染的险情,相关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和消除污染,并向险情发生地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4.从事船舶清舱、洗舱、污染物接收、燃油供受、过驳、打捞、修造、拆解、装卸、污染清除作业以及利用船舶进行水上水下活动,应当遵守相关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按照规定处理作业过程中产生的污染物,不得投弃入水。

 

  (作业活动开始前,作业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作业时间、作业内容等信息。从事相关作业活动的人员,应当具备相关安全和污染防治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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