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5日,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通过了《江苏省长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简称《条例》)。针对移动源污染,制定了符合江苏实际的污染防治长效机制,并通过协同立法为长三角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提供了法治依据,将于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据悉,江苏省沿江拥有亿吨级大港8个,年进出港船舶超过300万艘次,年船舶货运量超过20亿吨,约占长江全线货运总量的70%、全国水上货运总量的15%,其中散装液体危险货物7000万吨,居全国首位。船舶体量大,生活污水、生活垃圾产生量大,生活污水、垃圾的污染问题不容小觑。
《条例》共9章69条,分为总则、一般规定、船舶水污染防治、船舶大气污染防治、作业活动污染防治、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区域协作、法律责任、附则。
“这项立法的出发点,就是在长江保护法的基础上,结合长江江苏段船舶污染防治的难点、特点,补充细化有关规定,出台更有针对性、更具江苏特色的长江船舶污染防治规范。”江苏省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副主任委员吕小鹏介绍。
《条例》第十条第三款明确要求“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接收应当免费”,为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生活垃圾免费接收提供了法律依据,将“一零两全四免费”治理机制以及船舶污染防治“江苏模式”等先进经验通过法规进行固化。
同时,《条例》明确要求“在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停泊船舶的污染物接收,由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禁止内河船舶向水体直接排放生活污水、含油污水”,妥善解决锚地、停泊区等公共水域船舶的污染物接收问题,以及内河船舶生活污水直排无法可依的问题,对提高船舶防污染执法效率意义重大。
此外,《条例》坚持区域协同、共同治理,重点解决船舶污染防治跨区域联合监管的难题,推动苏、沪、皖三地建立船舶污染防治协调机制,推进长三角区域船舶污染防治一体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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