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红旗
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公告
日前,交通运输部根据关于开展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沿海捎带业务试点的公告,允许符合条件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的非五星旗国际航行船舶开展大连港、天津港、青岛港与上海港洋山港区之间,以上海港洋山港区为国际中转港的外贸集装箱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试点期限至 2024 年 12 月 31日。经批准开展试点的境外国际集装箱班轮公司及其船舶应在批准的范围内开展沿海捎带业务。试点船舶不得擅自转租他人,一旦转租,自船舶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该船舶自动丧失开展业务试点的资格。其他境外集装箱班轮公司非五星旗船舶未经批准,不得承运中国港口间的集装箱货物,包括不得承运在国内一港装船、经国内另一港中转出境,或者经国内一港中转入境、在国内另一港卸船的外贸进出口集装箱货物。
(中交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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