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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开展内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三号行动

日期:2021-09-01 来源:苏交执法


我省开展内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三号行动



 9月1日至9月30日,我省交通运输部门在全省开展内河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三号行动,重点抓好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及使用、港口扬尘污染防治、船舶污染物送交、船舶大气污染防治、船舶岸电使用等五个方面的工作监管,切实抓好船舶和港口水污染突出问题整治,深入打好交通运输污染防治攻坚战。

 

 严格船舶污染物接收设施配备及使用情况检查。重点检查港口企业的船舶垃圾、生活污水和含油污水接收设施是否完整并正常使用,是否建立靠港船舶送交污染物登记制度、登记靠港作业船舶和按照规定送交污染物的送交信息,是否执行船舶污染物先送交后作业的要求,是否使用长江经济带船舶水污染联合监管和信息服务系统等。沿江码头检查比例将不低于10%(外贸码头除外),内河码头检查比例不低于20%。

 

 加强港口扬尘污染防治监管。重点检查港口企业对露天堆放物料是否采取围挡、喷淋、遮盖防尘抑尘网等措施,在物料输送装置落料、卸料处是否配备吸尘、喷淋等防尘设施,场地地面是否硬化,散货堆场是否加装喷淋装置并正常运行,是否设置车辆清洗场地等。

 

 严格船舶污染物送交监督检查。进一步加大船舶防污设备器材配备、使用和污染物送交等情况的检查力度,督促船舶依法配备防污设施设备并正常使用;进一步规范船舶污染物送交行为,结合VITS系统严格检查船舶是否落实送交频次要求,是否使用“船E行”APP进行操作,是否要求规范录入相关信息。到港船舶检查比例不低于30%。

 强化船舶大气污染防治监管。加强船舶封舱现场检查和电子巡查,重点核查是否落实船舶封舱要求;常态化推进燃油硫含量快速检测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到港船舶船用燃油抽检率,监督辖区内河船舶严格按照要求使用硫含量不大于 10 毫克/千克的柴油;畅通部门之间信息通报渠道,定期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市场监督部门。

 进一步推进船舶靠岸的岸电使用。贯彻落实长江保护法,重点检查港口(除长江外内河水域)是否建设岸电设施并正常使用,是否建立岸电使用记录台账;推进船舶受电设施改造,督促船舶靠港使用岸电,内河港口具备岸电供应能力的泊位靠泊超过2小时且未使用有效替代措施的船舶,应当使用岸电;加强现场巡查,对具备岸电使用条件的船舶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使用岸电的,第一次发现后对其实施警告并及时纠正,第二次发现则予以行政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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