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出台全国第一个《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转国内运输疫情防控工作意见》
5月8日,从江苏海事局获悉,江苏省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涉外联防联控指挥部转发了口岸工作组《关于做好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兼营国际国内运输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对兼营船舶国际转国内运输疫情防控实行分类管理,精准施策。
为有效防范中国籍国际航行船舶兼营国际国内运输疫情输入风险,堵塞港口口岸疫情防控漏洞,织牢织密防控网络,《意见》明确,第一入境口岸为江苏省港口的,由海事办理船舶进口岸许可,边检办理船舶入境检查,海关开展船舶入境检疫,并按不同情形办理兼营船舶登记。
其中,船舶从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到抵达江苏省港口航行时间超过14天的,海关对所有船员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全部呈阴性的,抵达港海关按规定核准并签发《海关监管签证簿》,船舶转为国内运输船舶。船舶从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到抵达江苏省港口航行时间不足14天的,不予办理兼营船舶登记,可以驶往其他港口。船舶继续在江苏省港口间从事运输的,自船舶驶离境外最后一个港口累计时间满14天后,由船舶所在江苏省港口海关对所有船员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全部呈阴性的,按规定核准并签发《海关监管签证簿》,船舶转为国内运输船舶。
《意见》指出,船舶第一入境口岸不是江苏省港口,且未在国内其他省市港口口岸办理兼营船舶登记的,海事和海关按规定办理船舶进港手续,海关对所有船员进行核酸检测,检测结果全部呈阴性的,海关按《意见》规定办理兼营船舶登记。对于船舶已在国内其他省市港口口岸办理了兼营船舶登记和边检入境检查的情形,船方或其代理应在船舶抵达江苏省港口48小时前按规定向海事报告进出港动态,向海关提供《海关监管签证簿》相关内容复印件。
《意见》强调,船舶转为国内运输前,船员换班、引航、登轮作业等按照江苏省涉外疫情防控总体要求和相关指南执行。船舶转为国内运输后,航运公司要督促船员按规定申报“健康码”,落实国内航行船舶疫情防控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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