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会新闻

两部委联合发文,明确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

日期:2020-03-10 来源:中国交通新闻网


   两部委联合发文,明确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


     3月6日,交通运输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印发《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重要讲话精神,落实国务院常务会议有关降低港口等环节收费标准的决策部署,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推动物流业、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

  通知明确,阶段性降低政府定价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和港口设施保安费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预计港口企业为货主企业减轻负担3.8亿元;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

  通知指出,要加强上下游合作,共克时艰。加强港航企业和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推动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费收取。

  通知要求,将降费政策落到实处。加强国际海运、港口市场监管,依法调查违规行为,配合有关部门加大查处力度,规范海运、港口收费行为,落实降费政策。督促港航企业和相关单位落实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

  港口是经济特别是外贸经济的晴雨表。疫情防控期间,我国一直保持港口正常运营,港口企业还采取了减免库场使用费、港口作业包干费等让利措施。随着复工复产的推进,交通运输相关部门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复工复产,统筹做好水运疫情防控、保通保畅、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大局等工作,已推动沿海货运港口和部分省市内河货运港口实现全面复工复产。此次精准降费,将更有利于推进物流业协同复工复产,为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当好先行。


相关文件: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阶段性降低

港口收费标准等事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厅(局、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交通运输部长江航务管理局、珠江航务管理局,交通运输部各直属海事局: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决定阶段性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促进口岸营商环境优化,推动物流业、产业链协同复工复产。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降低港口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
2020年3月1日至6月30日,将实行政府定价的货物港务费、港口设施保安费两项港口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分别降低20%;取消非油轮货船强制应急响应服务及收费。鼓励各地结合本地实际,疫情防控期间加大收费优惠力度。港口经营人要严格执行政府定价管理规定,根据本通知及时调整对外公示的收费项目名称和收费标准。
二、加强上下游合作
按照法治化原则,加强港航企业与货主之间的对接和协作,建立降费传导机制,形成利益共同体,积极应对疫情影响。鼓励港口经营人对受疫情影响提货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继续给予减免库场使用费等优惠。引导班轮公司合理调整海运收费价格结构,鼓励采用包干方式收取费用。
三、维护良好市场秩序
各级交通运输(港口、海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国际海运、港口市场监管,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并配合有关部门进行查处,进一步规范海运、港口收费行为,巩固落实降费措施成效。地方各级交通运输(港口)管理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将本通知及时、准确传达到相关经营人和单位,督促港航企业和相关单位认真落实口岸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和公示制度。
 
                     交通运输部  发展改革委
                         2020年3月6日
 
抄送: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中国港口协会、中国船东协会,上海组合港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船级社,交通运输部政研室、规划司、海事局。





学会地址:南京市建邺路168号7-2  邮编:210004

联系电话:025-58786621

联系传真:025-58786621

联系邮箱:jscts2018@163.com


苏ICP备1020521 江苏省综合交通运输学会
All Rights Reserved
技术支持:博采网络